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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18320号“HX”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6:33  浏览:11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一: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赫雷费特姆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荔城区鸿新鞋材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赫雷费特姆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荔城区鸿新鞋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218320号“H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异议人一引证第6809945号“X”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7296号“X”、第1497295号“XTEP”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足球鞋;跑鞋(带金属钉);运动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2118号“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329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T恤衫;短裤;运动裤;汗衫;运动衫;游泳衣;游泳帽;茄克(服装);牛仔裤;衬衫;毛线衫;有边的帽子;无边的帽子;小帽;腰带;防水服;袜;防潮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218320号“H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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