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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68342号“TOMMY CROW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6:34  浏览:14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米克劳恩(英国)国际时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汤米克劳恩(英国)国际时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668342号“TOMMY

CROW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MMY

CROWN”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通过访问代码或终端进行计算机信息传输;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642110号“TOMMY”商标、第1663846号“TOMMY”商标、第1691969号“TOMMY”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41类“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音乐信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娱乐信息”、第42类“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时装信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服装设计的信息;服装设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68342号“TOMMY

CROW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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