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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21803号“至尊堡HAMBURGER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6:35  浏览:13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汉堡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至尊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汉堡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至尊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7221803号“至尊堡HAMBURG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至尊堡HAMBURG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6632号“BURGER

KING及图”商标、第8146019号“BURGER

K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可可;人造咖啡;巧克力酱;茶;糖;糖果;蜂蜜;食品用糖蜜;面包;糕点”等。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221803号“至尊堡HAMBURG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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