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秀娟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秀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2120595号“越百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越百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护肤用化妆剂;洗面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52781号、第6409145号“佰草集HERBORIST及图”、第3076217号“佰草集”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洗发剂;香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的“佰草集HERBORIST及图”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20595号“越百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