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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51773号“燕草集YANCAOJI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6:53  浏览:12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谷道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谷道生物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2251773号“燕草集YANCAO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燕草集YANCAOJ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洗发液;洗面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52781号、第6409145号“佰草集HERBORIST及图”、第3076217号“佰草集”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洗发剂;香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或密切相关的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草集”二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的“佰草集HERBORIST及图”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因此被异议商标亦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混淆误认,从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51773号“燕草集YANCAOJ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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