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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04717号“UNRAVEL PROJECT”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6:54  浏览:20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安瑞沃珀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隐私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安瑞沃珀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隐私保护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28804717号“UNRAVEL

PROJEC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NRAVEL

PROJEC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毛皮”。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91369号“BEN

TAVERNITI

UNRAVEL

PROJEC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箱;鞍具、鞭子以及动物服饰;梳妆用品袋;钥匙包;行李箱;非专用化妆包;手杖;行李箱;包;工作包;晚装手提袋;运动背包;旅行行李;书包;(女式)钱包;皮制帽盒;手提包;(女式)钱包和钱夹;公文袋;动物项圈;对折文件包;雨伞袋;雨伞和女用阳伞;皮钱夹;帆布背包;肩带;手提旅行包(箱);钱夹;背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两千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一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相同,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创意及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04717号“UNRAVEL

PROJEC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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