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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13851号“鲜遇微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6:55  浏览:17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孙君杰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大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智高点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孙君杰对被异议人无锡智高点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613851号“鲜遇微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鲜遇微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寄宿处预订;茶馆;酒吧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咖啡馆;动物寄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44827号、第27252393号、第27247234号“仙遇微甜”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鱼(非活);果酱”、第30类“咖啡;蛋糕;甜食;热狗三明治”、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13851号“鲜遇微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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