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有喜氏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有喜氏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838034号“阿厘猫
ALIM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厘猫ALIM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分析;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75906号“ALI”商标、第19085587号“阿里鱼”商标、第7847604号“阿里巴巴”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电视文娱节目”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阿里巴巴”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38034号“阿厘猫
ALIM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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