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恒源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立华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恒源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立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1277130号“炫彩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炫彩羊”指定使用于第12类“船;运载工具座椅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03641号“彩羊”商标、第7230644号“彩羊FAZEY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船;运载工具座椅套”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77130号“炫彩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