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仁恒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仁恒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020005号“长虹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虹塬”指定使用于第31类“鲜枣;谷(谷类);新鲜甜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9717号“长虹”、第1662565号“长虹CHANGH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鲜水果;新鲜蔬菜”、“小麦;谷(谷类)”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商品上的“长虹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20005号“长虹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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