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万冠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万冠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1393850号“MACROW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CROWN”指定使用于第9类“蓄电池;电池箱;高压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55587号“MACR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MACRO”,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93850号“MACROW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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