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源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军健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杭州源彩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军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7742454号“千家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家树”指定使用于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85746号“千家树”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热水瓶;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提供了其天猫店铺和京东店铺销售记录、被异议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千家树”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42454号“千家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