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玲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创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玲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621873号“喜奈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喜奈雪”,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57684号、第22583112号“奈雪”、第18864319号“奈雪茶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第44类“修指甲;动物养殖;园艺”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奈雪茶及图”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奈雪”,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馆;餐厅;饭店;日式料理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养老院”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21873号“喜奈雪”商标在“茶馆;餐厅;饭店;日式料理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养老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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