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市世盟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慈溪市世盟车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市世盟车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7947364号“世盟
SHIM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世盟
SHIME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会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34909号“SHIMAN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SHIMENG”部分字体较大、较为突出,为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字体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47364号“世盟
SHIM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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