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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44903号“依视路”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7:44  浏览:17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依视路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闫明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依视路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闫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344903号“依视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依视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非医用洗眼剂;清洁制剂;鞋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96140号“依视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片(非植入式);光学眼镜片;塑料镜头”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眼镜片”等商品上的“依视路”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44903号“依视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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