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新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新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7867284号“LOOK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OK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687号“BATMAN及图”、第1982842号“蝙蝠侠BATMAN及图”、第11602274号“BATMAN及图”、第1536740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唱片;照相机;电开关”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BATMAN”系漫画家鲍伯肯恩先生创作的英雄人物名称,“蝙蝠侠”是其对应中文,最早刊登在《侦探漫画》杂志上,该人物在漫画中会佩戴有“蝙蝠形标志”的武器装备,该漫画后被拍成电视剧、电影。同时,据异议人提交的《B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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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蝙蝠侠:蝙蝠的影子》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其对《B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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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蝙蝠侠:蝙蝠的影子》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提供的票房资料等证据显示,异议人的蝙蝠侠系列影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世界各国及我国大陆地区公开播映,被异议人具有接触到相关标识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B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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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蝙蝠侠:蝙蝠的影子》作品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细节设计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67284号“LOOK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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