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宏奎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龙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宏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117722号“旗舰果QIJIANGU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旗舰果QIJIANGU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参;药茶;医用营养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40698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橡皮膏;浸药液的卫生纸”等;引证在先注册第2508347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化学制剂;医用诊断制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第25083472A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浴用氧气”等。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和整体外观均有较大区别,可以区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计算机;手提计算机”等商品上的第3126447号“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驰名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亦有明显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17722号“旗舰果QIJIANGU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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