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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65969号“苏卜”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8:08  浏览:17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涟水县水立方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涟水县水立方家庭农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365969号“苏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4908号“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果酒(含酒精)”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19746号“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13401号“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于“酒(饮料)”商品上在先注册的“蘇”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苏”,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和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标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365969号“苏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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