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陈尔昆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空中食宿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陈尔昆对被异议人空中食宿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94期《商标公告》第2454193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354062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职业再培训;函授课程;实际培训(示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商品上。被异议人提交的委托设计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在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在教育培训等领域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有所区别,应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提交的材料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图形系其委托设计公司独立设计,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54193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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