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礼刚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礼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第34042307号“麻辣恋川西坝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麻辣恋川西坝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05790号、第19905726号“川西坝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43类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快餐馆;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备办宴席;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服务上,因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42307号“麻辣恋川西坝子”商标在“快餐馆;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备办宴席;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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