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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18322号“大叔小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09:44  浏览:15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8322号“大叔小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6689号“大叔”商标、第22216295号“大叔”商标、第25822453号“大叔智投”商标、第32148364号“大叔漫画工作”商标、第16129045号“金大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五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五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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