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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02662号“九九维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0:14  浏览:14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门九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2662号“九九维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商标,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8041号“九九维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89895号“九鱼维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商标的创意来源;类似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九九维度”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部分“九九维康”、引证商标二“九鱼维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平面美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网站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包装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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