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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71505号“老君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0:15  浏览:15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任柏年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1505号“老君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8319号“老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老君贴”与引证商标“老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树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用于所报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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