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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765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0:16  浏览:11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三六零品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6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1645号“图形”商标、第24289237号“图形”商标、第4515767号“飞豹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哑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健美器、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套环、桌式足球桌、街机虚拟射击游戏机、水平弹球游戏机、游戏机、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玩视频游戏用手持设备、游戏厅用游戏机、抓物游戏机、游戏器具、投币启动的游戏机、视频游戏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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