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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80624号“STAR同学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0:18  浏览:14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时尚数字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0624号“STAR同学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24828号“57 健康同学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27142号“同学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64509号“同学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72061号“同学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37030号“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195738号“STAR ORIGI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051314号“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405079号“同学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968160号“STAR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219239号“STAR 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965621号“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512721号“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企业经营范围已经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申请人经营范围无“商标代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引证商标五、九现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另,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引证商标五、九、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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