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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688873号“摩登名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0:19  浏览:13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浙江摩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专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8873号“摩登名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9552号“摩登名仕 MODENGMING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在其余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摩登名爵”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摩登名仕”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耐火纤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耐火砖、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瓷砖、耐火纤维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瓷砖、耐火纤维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瓷砖、耐火纤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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