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光众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行致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355432号“妙恩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48336号“妙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52112号“妙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52434号“妙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52560号“妙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凃嘉雯 孙建新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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