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山茶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1895号“山茶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1477号“山茶花”商标(以下称号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第36355508号“茶花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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