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达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856号“STO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94851号“STOCK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59055号“视多课 STOCK E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25362号“E-ST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57654号“邢邮配送XINGYOUPEIS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025776号“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1805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221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第26224042号“STOCK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55561号“X EX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826536号“板栗 X-BAN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上对申请人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介绍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商业价格和统计信息汇编和提供;价格比较服务;在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公告牌上提供有关在计算机上进行商品销售和转售交易的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信息提供商业信息;为准备和实施商业交易提供建议”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八、九、十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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