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仕船舶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1073号“BSM BERNHARD SCHULTE S SHIPMANAG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0636号“B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62409号“碧曼
B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74518号“B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B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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