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缙云县浣溪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宏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5024号“浣溪 H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4471号“大力红星 H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9016号“花溪 H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鲜葡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浣溪”和英文“HX”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花溪”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HX”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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