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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47916号“韩煸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0:42  浏览:15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湖北好食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7916号“韩煸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韩煸鸡”系列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4842号“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7966号“韩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调味酱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韩煸鸡”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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