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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200056号“好孩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0:46  浏览:14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苏富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0056号“好孩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8163号“Goodbaby EU”商标、第4342244号“GoodBaby”商标、第12120561号“Goodbab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尚可区分,并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且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合同、发票、检验报告、宣传手册及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据此,两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补药(药)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好孩子”与引证商标二“GoodBaby”(可译为“好孩子”)含义对应,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一项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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