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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900756号“金诚腾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0:49  浏览:14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市金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0756号“金诚腾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05403号“金源腾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91028号“金诚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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