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统正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7319号“梦时代DREAM MALL D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转让至第24857571号“梦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名下,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0132号“DREAMNETDREAM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20769号“DREAM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00999号“DY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12814号“吾人梦 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00320号“梦想我要 DREAM 5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657564号“DREA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016928号“永DREAM
YOUNG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094293号“DREA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217743号“银趸汇 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九、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空间出租;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人员招收;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空间出租;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人员招收;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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