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5506547号“凡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5506547号“凡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0:50  浏览:18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蓝海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6547号“凡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5764号“锦凡”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段莉 2020年06月05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