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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8842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1:19  浏览:13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东鸿业管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84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299号图形商标、第5567338号“集友;J&Y;YS”商标、第745522号“YC”商标、第4372497号“一环;Y”商标、第1297845号“集友”商标、第11122716号“HY”商标、第11890330号“亿 Y”商标、第10482814号“固亿 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诸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亦可共存。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混凝土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硬管、混凝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一、三、六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共存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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