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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807628号“天使医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1:41  浏览:13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黄展翼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7628号“天使医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70657号“天使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55777号“广州天使儿童医院 UANGZHOU ANGLE CHILDRENS HOS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39895号“天使;歌丽姬宝;AN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58519号“天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388207号“深圳天使美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778091号“天使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720574号“天使基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413201号“天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641908号“太原天使儿童医院 TAIYUAN AN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250263号“天使 ANGEL DI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八、九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所涉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五、七、八、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文身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十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十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天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十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四的无效宣告裁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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