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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331569号“众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1:42  浏览:16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乐山众人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1569号“众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0675号“众人联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41086号“众人 ZHONGRENLIAN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32429号“众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072695号“众人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41594号“人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78468号“众人教育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413865号“众人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282834号“众人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856869号“人众微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867343号“人众微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0034050号“众人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4535481号“众人学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一、十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众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十各自的显著识别文字“人众”文字构成相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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