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AFRAN ELECTRICAL & POWER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270号“GENE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4124号“GENB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60648号“GENE-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1917号“基业 GEN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58955号“集英 GENI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37类全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发电机和电动机有关的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科学仪器安装辅助服务,所有上述服务均用于实验室或工业领域”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37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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