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特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281873号“KO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954427号“凯维圣KOVAS及图”商标、第12483930号“柯罗芭Kl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报道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垫子(床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独立识别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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