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3331569号“众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3331569号“众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1:45  浏览:12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乐山众人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1569号“众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7631号“众人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88996号“众人技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42515号“众人科技 PEOPLENET 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358598号“众人起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68144号“众人安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21146号“众人家具人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282739号“众人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384362号“众人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772708号“众人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469489号“人众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2506721号“众人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众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众人人”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05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