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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1233号“百强家具BAIQI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1:47  浏览:21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田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因第1761233号“百强家具、BAI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585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能查阅到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未能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因此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中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被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从未停止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行政判决。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段提交的其他使用证据(光盘证据):

 

1、有关认定被申请人第3262084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

 

2、被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

 

3、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

 

4、被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资质;

 

5、被申请人与其部分外埠经销商的《品牌经销商协议书》、销售和付款票据;

 

6、《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说明》;

 

7、被申请人北京地区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及发票;

 

8、《采购合同》及发票;

 

9、被申请人的产品宣传彩页照片、家具包装箱照片、门店宣传照片、被申请人公司荣誉及工厂宣传看板照片、新闻报道、官网截图、官方微信公众号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市百强家具厂于2001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等商品上,2002年10年14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权至2022年5月6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6月1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第3262084号“百强家具BAI QIANG及图”商标、第4252326号“百强家具BEKING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非本案复审商标。故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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