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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99254号“BETTA PHARMACEUTIC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4:30  浏览:70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9254号“BETTA PHARMACEUTIC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5768号“BETA”商标、第13636603号“贝达BETA”商标、第13415560号“BETTA”商标、第31234979号“BETTAGAMES

BG”商标、第31234983号“BETTAGAMES”商标、第10248181号“财富管理BETA”商标、第10248210号“B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四、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至五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至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分析;化学服务;临床试验;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地质勘测”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化学分析;化学服务;临床试验;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地质勘测”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分析;化学服务;临床试验;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地质勘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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