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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08236号“自然农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4:49  浏览:19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壹度创意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236号“自然农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4983号“自然尚品NATURAL LUXURIES”商标、第14114211号“自然尚品NATURAL LUXURIES及图”商标、第35596131号“自然极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行业简介及相关策划;申请人相关合作协议及发票;申请人相关荣誉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自然农品”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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