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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56956号“BRAIN SHIE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5:01  浏览:19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活力健康(新西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6956号“BRAIN SH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新西兰成功注册,也在其他国家递交申请并已被接受,即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并不必然翻译成“脑盾”,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WIPO等官文及相关翻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RAIN SHIELD”,可译为“脑盾”,使用在指定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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