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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258611号“AEGIS MICROBE SHIE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5:11  浏览:16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58611号“AEGIS MICROBE SH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9249号“亚爵会馆 AEG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07393号“美益 MY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86503号“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99452号“兵器北斗 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经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用油脂;润滑剂;鞋用油脂;皮革保护用油脂;燃料;蜡(原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燃料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尘制剂;电能;蜡烛”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燃料油”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尘制剂;电能;蜡烛”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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