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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70591号“SF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5:20  浏览:10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LPH HOLDINGS LIMITED(原申请人:STEAMFORGED GAME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0591号“SF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针对第16类“书籍;玩游戏用规则手册;教育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出版物;使用手册;印制的图表;印制的信息资料单;印制的信息卡;印刷指南;记分表;评分表;计分卡;集换卡”商品和第28类“棋盘游戏器具;动作玩偶(玩具或娱乐品);可收藏的玩具人偶;棋盘类游戏的总目录;成套出售的工艺品玩具;工艺模型成套用品;骰子;游戏器具.;制作玩具模型用成套部件(整套销售);玩具人偶的模型手工套件;与角色扮演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与战争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与战争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复制品;与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复制品;角色扮演游戏器具;玩具动作人偶;使用士兵模型的战争游戏器具;战争游戏器具或角色扮演游戏器具”商品进行复审。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0172号“SFC SPECTRAFIYING及图”商标、第13629429号“SFC”商标、第18106151号“SFC”商标、第13930192号“SFC”商标、第18106237号“SF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LPH HOLDINGS LIMITED名下。

 

2、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仅针对第16类“书籍;玩游戏用规则手册;教育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出版物;使用手册;印制的图表;印制的信息资料单;印制的信息卡;印刷指南;记分表;评分表;计分卡;集换卡”商品和第28类“棋盘游戏器具;动作玩偶(玩具或娱乐品);可收藏的玩具人偶;棋盘类游戏的总目录;成套出售的工艺品玩具;工艺模型成套用品;骰子;游戏器具.;制作玩具模型用成套部件(整套销售);玩具人偶的模型手工套件;与角色扮演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与战争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与战争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复制品;与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复制品;角色扮演游戏器具;玩具动作人偶;使用士兵模型的战争游戏器具;战争游戏器具或角色扮演游戏器具”商品进行复审。

 

3、引证商标二、四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复审时止,上述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由复审查明2可知,申请人仅针对第16类和第28类的上述商品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在第16类指定使用的“书籍;玩游戏用规则手册;教育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出版物;使用手册;印制的图表;印制的信息资料单;印制的信息卡;印刷指南;记分表;评分表;计分卡;集换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16类指定使用的“教育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16类指定使用的“书籍;玩游戏用规则手册;出版物;使用手册;印制的图表;印制的信息资料单;印制的信息卡;印刷指南;记分表;评分表;计分卡;集换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海报”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外文部分“SFG”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书籍;玩游戏用规则手册;出版物;使用手册;印制的图表;印制的信息资料单;印制的信息卡;印刷指南;记分表;评分表;计分卡;集换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28类指定使用的“棋盘游戏器具;动作玩偶(玩具或娱乐品);可收藏的玩具人偶;棋盘类游戏的总目录;成套出售的工艺品玩具;工艺模型成套用品;骰子;游戏器具.;制作玩具模型用成套部件(整套销售);玩具人偶的模型手工套件;与角色扮演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与战争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与战争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复制品;与游戏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复制品;角色扮演游戏器具;玩具动作人偶;使用士兵模型的战争游戏器具;战争游戏器具或角色扮演游戏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纸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外文部分“SFG”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教育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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