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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489690号“Cedar International Tru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5:39  浏览:15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89690号“Cedar International Tru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1965号“CEDAR”商标、第8596860号“C·EDAR”商标、第21870790号“Cedar Fun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2.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3.他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Cedar”与引证商标一“CEDAR”、引证商标二“C·EDAR”、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部分“Cedar”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监控装置商品或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或智能手机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声音复制装置等商品、计算器等商品、智能手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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