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智绘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5890号“智绘掌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36819号“智惠掌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23219号“智掌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281597号“智掌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形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绘掌柜”与引证商标一“智惠掌柜”、引证商标二、三“智掌柜”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9类收银机、读卡设备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收银机、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乔烨宏 邵燕波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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